手机APP下载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考研英语 > 考研专业课 > 法律硕士真题 > 正文

2006年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刑法学试题(附答案详解)

来源:可可英语 编辑:mike   可可英语APP下载 |  可可官方微信:ikekenet

刑法学
  一、单项选择题
  1.《刑法》第 9 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B
  2.C
  3.注意是问甲的行为。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和共同犯罪中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构成。
  4.甲的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A
  5.A6.D 7.D
  8.《刑法》第 57 条第 2 款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B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行为人为索 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 238 条的规定,即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A
  10.C
  11.单处罚金的没办法减刑。B
  12.如果行为人妨害公务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不再认定为妨害公务罪。A
  13.D14.D
  15.典型的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罪。C
  16.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D
  17.《刑法》第 236 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 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 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B
  18.选项 A 构成的是生产、销售假药罪;选项 B 构成的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选项 C 构成的是侵犯商业秘密罪。D
  19.记住即可。D
  20.选项 A 构成的是私放在押人员罪;选项 B 构成的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选项 D 构成的是诬告陷害罪。C
  二、多项选择题
  21.ACD
  22.C 是犯罪既遂。ABD
  23.要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ABD
  24.洗钱罪,一共七种上游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恐怖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 。ABD
  25.AD
三、简答题
  26.答案要点:
  (1)撤销缓刑的事由:被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以内犯新罪,或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 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以及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 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
  (2)撤销缓刑的法律后果:①如果是因为在缓期考验期限内犯新罪被撤销缓刑的,或者是因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 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被撤销缓刑的,应当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 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②如果是因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 的监督管理规定而撤销缓刑的,应当执行原判刑罚。
  27.答案要点:
  (1)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属于特殊主体,而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2)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不同: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进行的,而侵占罪则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 的。
  (3)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财物,而侵占罪的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
  (4)行为方式不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采用窃取、骗取、侵吞等方式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而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出。
  四、辨析题
  28.答案要点:
  (1)这个说法是不正确的。
  (2)在法律上有时将一罪作为另一罪的加重情形,不能实行数罪并罚。如绑架又杀害人质的,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 妇女的,等等。
  (3)在理论上,牵连犯、吸收犯、连续犯均属于数行为犯数罪,但一般只按照一罪处罚,不数罪并罚。
  (4)在我国司法习惯上,对于判决宣告前的同种数罪,一般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五、法条分析题
  29.答案要点:
  (1)本条规定中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的含义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利用其他人对 被绑架者安危的担忧,向被绑架者以外的其他人或组织提出财产要求的行为。
  (2)本条规定中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是指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利用其他人对被绑架者安危的担忧,向被绑架人 以外的其他人或组织提出财物以外的其他要求的行为。
  (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持他人并强迫被劫持人当场交付财物的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因为绑架罪是以被绑架 人作为人质向第三人提出要求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持他人强行被劫持人当场勒索财物的行为,不符合绑架罪的这一 要件,而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4)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抢劫婴儿的应按照绑架罪定罪处罚。因为刑法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要以绑架 罪定罪处罚。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抢劫婴儿的行为,是比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行为更为严重的行为,尽管刑法没有将这种行为作出直接规定,但根据论理解释,当然可以解释到绑架罪当中,所以应当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六、案例分析题
  30.答案要点:
  (1)甲、丁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一罪,不构成数罪;甲教唆丁实施强奸行为,并为丁的强奸行为提供了准备条件的帮 助行为,丁接受教唆并实施强奸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甲成立教唆犯,丁是实行犯,甲的帮助行为为教唆行为所吸收,不再独立评价。两人的行为成立强奸罪共同犯罪;丁在实施强奸中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不需要单独定罪,因为刑法明确规定强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甲也应对戊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2)这一事实对甲、丁的定罪量刑没有影响。因为戊虽然不是甲、丁预期的犯罪对象,但这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 认识错误,甲也应对戊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3)不能对甲适用死刑缓期二年不执行。因为死缓只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对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包括判处死 刑缓期二年执行。
  (4)甲不构成累犯。因为甲犯强奸罪是在盗窃罪的缓刑考验期满以后,且没有刑法规定的撤销缓刑的法定事由。根据 刑法规定,此情形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是刑罚执行完毕,不符合累犯的成立条件。
  (5)丁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丁被其父母硬拉到公安机关交待罪行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 ,成立自首。犯罪以后自首,丁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发布评论我来说2句

    最新文章

    可可英语官方微信(微信号:ikekenet)

    每天向大家推送短小精悍的英语学习资料.

    添加方式1.扫描上方可可官方微信二维码。
    添加方式2.搜索微信号ikekenet添加即可。